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 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青浦区全面落实打响上海“四大品牌” 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围绕做强高端智能制
造、高端信息技术两大品牌,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与使用范围 第一条 总体目标 围绕建设“上海之门”的城市发展目标和全面跨越式高质量 发展的城市发展方略,着力打造长三角协同创新核心区和一体化 的创新产业体系。构筑制造业发展新优势,成为“上海制造”品牌 的重要承载区,发挥重大项目的带动作用,做大做长产业链,扩 大产业规模,提高经济密度,力争培育3-5个具有全国影响力的 千亿级产业集群。依托现有的优势产业基础,推动技术创新、产 业集聚和能级提升,力争做强6-8个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百亿级新 兴产业平台。挖掘企业潜力,集中优势资源,大力实施质量提升
行动,加大品牌培育,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氛围,力争培育出一 批“独角兽”、行业隐性冠军等品牌企业以及上市企业。 第二条 资金来源 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 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经营能力,做大做 强做优。
造、高端信息技术两大品牌,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与使用范围 第一条 总体目标 围绕建设“上海之门”的城市发展目标和全面跨越式高质量 发展的城市发展方略,着力打造长三角协同创新核心区和一体化 的创新产业体系。构筑制造业发展新优势,成为“上海制造”品牌 的重要承载区,发挥重大项目的带动作用,做大做长产业链,扩 大产业规模,提高经济密度,力争培育3-5个具有全国影响力的 千亿级产业集群。依托现有的优势产业基础,推动技术创新、产 业集聚和能级提升,力争做强6-8个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百亿级新 兴产业平台。挖掘企业潜力,集中优势资源,大力实施质量提升
行动,加大品牌培育,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氛围,力争培育出一 批“独角兽”、行业隐性冠军等品牌企业以及上市企业。 第二条 资金来源 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 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经营能力,做大做 强做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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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适用对象 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 信息技术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扶持类别与标准 第四条 技术创新 1.技术改造项目 (1)总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最高不 超过经核定项目总投入1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区经委) 各镇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情况,出台鼓励企业进行微技改 (总投入3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的扶持措施。(各镇) (2)对符合国家、上海市申报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国 家、上海市相关文件执行。(区经委) 2.承担科技计划 (1)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或市级主管部门立项的, 对国家级项目给予1:1匹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市级项目给 予1:0.5匹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立项但 未获财政资助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研发投入的资助,市级项 目不超过15万元,国家级项目不超过30万元。(区科委) (2)对批准立项的区科研专项项目,通过评审的,给予最 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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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评审的,根据企业对项目的研发投入情况和专家评审结果, 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对科技发展基金(农业类、社会 发展类、软科学研究类)项目根据评审结果给予相应的资金资助, 一般项目资助不超过10万元,重点、重大项目不超过30万元;对 批准立项的专利新产品计划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区财 政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10%。(区科委) 3.创新载体建设 (1)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为区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20 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认定为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60万元一次 性奖励;经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 励;经区级、市级和国家级考核评价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 予5万、10万、20万的奖励。(区经委) (2)创新中心。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 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经委) (3)研发机构。对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 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及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实验室、研究中心 等研发机构,按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 1:0.5 匹配支持, 国家级研发机构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市级研发机构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给予 15 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研发机构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 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区科委) (4)院士专家工作站。经认定为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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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市级考核(两年一次)评估合格的院 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 5 万元奖励,获市级优秀的 8 万元奖励、 国家级优秀的 12 万元奖励。同一院士站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 认定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区科委) 4.知识产权 (1)中国专利资助。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发明专利,给 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的年费, 区财政每年给予1500元的年费资助;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实用 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的授权资助。(区 科委) (2)港澳台专利资助。对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授 权的每项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 港澳台专利资助不超过10万元。(区科委) (3)国外专利资助。对每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 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对每项获得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给 予2500元的授权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国外专利资助不超过20 万元。(区科委) (4)支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对被评为区专利工作试点和 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资助,每年认定 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对被 列为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的,被列为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
育示范学校的,对获得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单位,按上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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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1匹配支持;对被列为上海市知识产权 优势企业的,给予25万元的资助;对被列为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 试点、示范园区的,根据就高原则,按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 给予1:1匹配;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 计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 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区科委) (5)专利保险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对参加专利保险 的企业,按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资助;对初次通过认证的企 业,给予10万元的认证资助,并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 再给予10万元的认证资助。(区科委) (6)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产业平台、创新集群及各类园 区的服务管理运营公司,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托管的区内 企业数达 10 家及以上,满三年评估合格后,给予管理平台 2 万/ 家的托管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区科委) (7)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 的企业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 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区科委) 5. 科学技术奖 对作为第一完成者获得国家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承担
单位,或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市科技工程奖和市青年科技 杰出贡献奖的个人,按授奖单位奖励资金给予 1:1 匹配。对获 得区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组织或个人,分别奖励 2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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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10 万元和 5 万元(区科学普及奖另行规定)。(区科委) 6. 其他创新活动 对获得上海市科技创新券资助的本区企业和创业团队,采取
市区联动、事后补贴的办法,按照市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 创业团队实际发生费用的10%予以补贴,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 补贴不超过10万元。(区科委) 第五条 品牌创响 7. 自主品牌建设 (1)对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首次认定“驰名商标”的企 业,给予 8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首次 认定“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 践基地”的企业,按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 1:0.5 匹配。(区 市场监管局) (2)对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对首次获得“上海名牌”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荣誉称号有效期满,被重新认定为“上海名牌”企业,区财政给予 每次 2 万元奖励。(区市场监管局) (3)对于首次获得“上海市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上海市商标品牌指导站”等称号 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名牌产品 50 佳”、“上海名牌辉煌之星”等名牌相关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 1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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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等自主品牌建设相关项目的,按上级 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 1:0.5 匹配。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 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区市场监管局) (4)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等项目的, 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 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获市级改造费用 1:0.5 予 以补贴。对首次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SA8000 以及地理标志等项目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与国际知名检验检测机构具有合作项目的机 构,并正常开展国际检测业务工作的,凭项目合作书,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实验室认可的机构,给予 10 万元一次 性奖励;对获得资质认定的机构,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区 市场监管局) (5)同年,同一企业申报的同一产品按照上述1、2 项可同 时享受奖励政策的,按就高原则奖励。该项条款不适用于有效期 满重新认定的企业。(区市场监管局) 8.公共服务平台 对本区具有独立办公场所、独立人员、独立经费的公共服务 机构,经认定为区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一次 性奖励10万元;经认定为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 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经认定为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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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经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 务示范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不同级 别认定的,按就高原则差额补足。(区经委) 9.开拓国内市场 对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 条件的参展项目给予展位费50%的补贴,按实际参展标准展位(9 平方米)个数申请项目,单个展会每个企业最高可申请3个标准 展位支持,单个标准展位最高限额15000元,单户企业每年补贴 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区经委) 10.科技小巨人工程 支持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上级 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以1:1匹配;对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区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分别给予45万元和30万元的资助。同一企 业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按就高原则资助。(区科委)
11.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产品 对获得国家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分 别给予100万、50万一次性资助,对单项冠军产品,每项产品给 予30万元一次性资助。(区经委) 12.“专精特新”企业 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 5 万 元一次性资助;经复核或再次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 予 1 万元资助。(区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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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质量创优 13. 参与制修订技术标准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修订国际技术标准发布后,按上级部门核 准的资助金额给予 1:0.5 匹配;参与制修订国家技术标准、行业 技术标准发布后,对第一起草单位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 第二至第三起草单位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参与制修订地方技 术标准发布后,对第一至第三起草单位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主导制定团体(联盟)标准的社会团体,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 奖励。对承担不同标准起草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就高原则给
予一次性补贴,不重复享受;对同一单位一年中有多个标准化项 目符合奖励条件,奖励项目不超过 2 个。多个单位同时承担同一 项目的,原则上只对本区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资助。(区 市场监管局) 14. 标准化示范试点 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并通过验收 后,按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 1:0.5 匹配;对承担区级标 准化示范试点并通过验收后,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事 业单位相继承担各级标准化试点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多
个单位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原则上只对本区参与程度最高的一 个单位予以资助。(区市场监管局) 15. 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 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落户本区的国际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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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组织;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落户本区的全国
标准化技术组织;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落户本区 的上海市标准化技术组织,区财政给予工作承担单位 10 万元一 次性奖励。对承担不同层次标准化组织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按就
高原则给予一次性补贴,不重复享受;多个单位同时承担上述技
术组织工作的,原则上只对本区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资 助。(区市场监管局) 16. 质量管理 对首次获得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
质量金奖)的企业,根据市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扶持金额,给 予 1:0.5 资金匹配;对获区长质量奖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 (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 50 万元;对获区长质量奖的个人,颁 发奖牌、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 5 万元;对获区长质量奖 提名奖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 5 万元。 (区市场监管局) 第七条 融合创智 17.产业化应用 (1)获得本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产 业创新要素建设等支持的项目,按上级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 1:1 匹配,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区经委) (2)对获得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专项、市 首批次新材料专项支持的产业化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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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给予 1: 1 匹配,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区经委) (3)对获得上海市市级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资金支持产品 的企业,按市级立项的扶持资金给予 1:0.5 匹配,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区科委) (4)对当年度完成的“互联网+”产业发展项目,根据项目的 市场推广价值、行业示范作用、技术研发水平、社会经济效益等 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按立项企业项目投资总额给予 1:0.5 匹配,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区科委) (5)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军 民融合专项、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工业强基专项、工业互联
网专项、首轮流片专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集成电
路和电子信息制造业)等产业化项目,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 资助金额给予 1:1 匹配,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区经 委) (6)对申报上海市软件与集成电路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并 成功获得立项的软件类产业项目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配套 扶持。一般项目:按照 1:0.5 给予配套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重大项目:按照 1:1 给予配套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区科委) 18.两化融合 (1)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扶持采用 奖励补贴方式。对于列入区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培育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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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于列入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 点的区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于完成两化融合管 理体系标贯标的区内企业,给予企业投入费用的 50%支持,最高 不超过 50 万元;对于列入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的区内企 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区科委) (2)支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面向重点产业、重 点环节的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通过人机互动、设备互联、
数据流通实现生产资源优化配置、制造能力精准交易的项目,经 评审公示通过后,给予项目总投资 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区科委) (3)支持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推动企业从单项应 用向综合集成跨越,建设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企业级平台,
实现企业内部互联互通、高效协同的项目,经评审公示通过后, 给予项目总投资 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区科 委) (4)支持本区产业园区通过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实现传统 产业整体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改造,提升园区内企业资
源共享和协同水平,形成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新模式,打造工业 互联网创新应用标杆园区,给予项目总投资 30%的资金支持,最 高不超过 300 万元。(区科委) 19.企业股改 (1)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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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区经委) (2)对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股份 制企业,优先推荐采取“拨改投”方式,通过区级产业引导基金共 同投资运营,吸引激励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企业发展。(区 发改委) 20.企业上市 (1)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企业,在两个阶段分别落实扶持资金:通过上海证监局辅导验 收,并且由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报材料的,给予 200 万元补贴; 完成发行上市的,给予 300 万元补贴(科创板企业上市扶持政策 另行制订)。对已在上海证监局备案并已获扶持资金不到 200 万 元的企业,待由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可予以差额补 足扶持资金。(区经委) (2)对在香港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等主要境外证券交 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或通过“买壳”“借壳”等资 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原则上参照执行。对区外现有上市企业,
将总部办公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迁入我区的且在外区未享受过 上市扶持政策的,原则上参照执行,并额外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 奖励。(区经委) 21.募投资金 企业上市后,视直接融资额实际在本区的投资额进行奖励: 投资额 1亿元以上、5 亿元(含)以下的,按投资额的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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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奖励;投资额 5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投资额千分之二予 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上市企业再融资(包括配股、增 发、发行可转换债、公司债券等)并在本区投资的,原则上参照 执行。(区经委) 22.并购重组 对本区已上市企业主导实施的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 准,且完成并购后,被并购企业在本区纳税的,对并购金额 1亿 元(含)以上,5 亿元(含)以下的,奖励 100 万元;5 亿元及 以上、10 亿元(含)以下的奖励 200 万元;10 亿元及以上的奖 励 300 万元。外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我区企业,并将总部办公、 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迁入我区且在外区未享受过并购重组扶持 政策的,原则上参照执行。(区经委) 23.挂牌交易 对在“新三板”和“市股交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按其在改制 及申请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的 50%给予扶持,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鼓励区外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将工商注册及税务 登记迁至我区开展挂牌工作,对迁入后成功挂牌的企业,参照挂 牌奖励政策执行,迁入后 2 年内成功挂牌的企业额外给予 50 万 元一次性奖励;对已挂牌的迁入企业,在外区未享受过同类挂牌 政策的,参照挂牌奖励政策执行,并额外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 励。(区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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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信用保险 营造良好的贸易环境,建立小微企业信用险扶持平台,为区
内小微企业购买信用保险服务,降低企业出口风险。(区经委)
第八条 绿色创先 25.市级配套 对获得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
的节能技术改造、高效电机应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源管理 中心建设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 1:1 匹配,单个 项目区级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于获得市产业结构调 整专项补助的单个重点调整项目和重点区域调整专项,区财政按 照按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 1:1 匹配。(区经委) 26.节能技术改造 未获得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的节 能技术改造的项目,且年节能量 50 吨标煤(含)以上的,可申 请作为区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 800 元/吨标煤的标准予以 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 额的 30%。(区经委) 27.清洁生产 获得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按 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 1:0.5 匹配,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区经委) 28.能源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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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能耗 2000 吨以上的企业开展能源审计,按照实际费用 的 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区经委) 29.合同能源 对年节能量达到 50 吨标煤(含)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按照 600 元/吨标煤的标准对于用能企业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最 高不超过 100 万元。(区经委) 30.循环经济 支持全区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和低碳发展中的具有重大引领
性、示范性的能力提升项目,以及支持其它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
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节能减排薄弱环节,并对重点领
域、重点区域示范性创建工作以及重大问题研究等给予一次性支 持,其中: 对涉及绿色能源开发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先进节能低碳技
术与产品推广应用、污染物减排类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中,具 有引领示范作用的项目按照实际核定投资额 15%予以一次性补 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对建筑节能、交通节能类项目,已获得上级部门扶持资金并
明确区级配套比例及要求的,按要求予以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 高不超过 100 万元;获得上级部门扶持资金但未明确区级配套比 例及要求的,对其中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项目区财政按 1:0.5 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支持国家和市级绿色园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等各类园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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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创建项目。获得创建资格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创建成功 再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循环经济领域示范创建项目。对获得本市绿色低碳 商场创建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对获得本市能效 领跑者金牌、银牌、铜牌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6 万元、4 万 元、2 万元奖励。 对节能减排、循环经济领域重大问题研究类项目按实际经费 的 50%予以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区发改委) 31.产业结构调整 (1)区级单个重点调整项目。 以调整项目上一年度能耗统计数据为核算依据,根据区统计 局审核确认的项目调整后直接减少能源消耗量计算,每减少 1吨 标煤补贴 600 元; 以被调整项目合法排放总量范围内上一年度排放统计数据
为核算依据,根据区环保局审核确认的直接减少废气、废水、危 险废物相关指标的排放量合计计算。废气:每减少排放 1 吨二氧 化硫和氮氧化物及挥发性有机物各补助 48000 元(折合标煤 80 吨的补贴额);废水:每减少 1 吨化学需氧量(COD)、氨氮化 学物及总磷各补助 36000 元(折合标煤 60 吨的补贴额);危险 废物:每减少排放 1 吨危险废物补助 4800 元(折合标煤 8 吨的 补贴额)。 申报项目时,应当在上述两种标准中明确一种,最高补助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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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 30 万元。在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和规划划定的生态 保护控制线范围内的企业关停项目,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提高 一倍,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60 万元。(区经委) (2)区级重点区域调整专项。 按照划定的重点区域范围内合法生产型企业调整实际分流
安置的参保职工(指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本区社会
保险满一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人数计算,补贴标准为每名职工 不超过 2015 年本区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对于区重点区域 调整专项,区级财政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1500 万元。(区经委) (3)各镇、工业园区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区域产业结 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的补偿,获得区级单个重点调整项目和重 点区域调整专项补助资金的,按照不低于补助资金 50%的比例, 安排配套资金。(各镇,工业园区) 32.中小锅炉提标改造 对于2018年1月-2020年9月期间完成锅炉提标改造并通过验 收,在“50%、75%”等主要工况负荷下实现达标排放的中小锅炉 使用单位,根据改造前锅炉容量给予资金扶持。 2018年1月-2019年12月期间完成的锅炉:1蒸吨及以下的补 贴12万元/蒸吨;1蒸吨到4蒸吨(含)的补贴5万元/蒸吨+7万元; 4蒸吨以上的补贴3万元/蒸吨+15万元。 2020年1月-2020年9月期间完成的锅炉:1蒸吨及以下的补贴 10万元/蒸吨;1蒸吨到4蒸吨(含)的补贴4万元/蒸吨+6万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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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吨以上的补贴2.5万元/蒸吨+12万元。 同一独立法人单位支持资金最高限额1000万元,最低限额2 万元,支持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区经委) 第九条 集群创建 支持重点产业集群发展,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北斗导 航、民用航空、软件信息、人工智能领域企业,可享受本条第33、 34、35款。 33.开办资助 对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 2000 万元,且实缴资本 达到 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其中,软 件信息业按 500 万元、1000 万元、5000 万元标准),经认定后, 分别给予一次性 40 万元、60 万元、100 万元的开办扶持。(区 经委、区科委) 对员工数不少于 30 人软件行业标杆企业总部,经主管部门 认定后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补贴。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的行 业组织(包括协会、学会、中心、实体性联盟、标准化组织、研 究院所等):按国际性、国家级、市级分别给予 100 万元、60 万元、30 万元的补贴。(区科委) 34.租金、购建房资助 对新设立或者迁入青浦区的企业(其中北斗导航和民用航空 适用 2015 年及以后入驻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 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 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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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申报 3 年,每年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 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 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 200 万元。(区经委) 35.规模化发展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亿元、 5 亿元、10 亿元的企业, 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经 委) 36.产业集群 被认定的市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按就高原则,根 据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0.5匹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被认定的市级以上创新热点,按就高原则,根据上级部门核准的 资助金额给予1:1匹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被认定的区创新 热点,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培育期不超过3年。区创 新热点资助采用后补贴方式,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适当资助。 (区科委) 37.产业基地创建 (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火炬特色 产业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区经委) (2)对首次获得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基地挂牌的园区 企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区科委) (3)对开展并申报软件和信息服务领域行业性试点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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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的企业,按国家级、市级、区级,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 60 万元、30 万元补贴。(区科委) 38.民用航空 根据企业持商照飞行员数量向企业提供专项扶持,按每名飞 行员每年 2 万元标准计算,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 元。(区经委) 39.北斗导航 北斗导航领域重点科技创新项目配套支持:在“十三五”期间 对北斗导航领域落地青浦的国家、市级重大科技创新专项框架下
的公共创新平台研发建设项目、上海北斗导航创新研究院牵头组
织实施的前瞻性科技创新项目以及青浦区企业竞争获得的北斗
导航领域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对获得国家、市级的项目,区财政 按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 1:1 匹配,原则上不超过 1000 万元。(区科委) 40.软件信息 (1)经主管部门认定,对荣获国家级创新中心、研究中心、 实验室、服务平台、创新基地等的企业,区财政根据立项单位财 政资助资金给予 1:0.5 匹配支持,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区科 委) (2)对在本区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发生的网络通信费用、 服务器托管费用,超过 30 万元的部分,予以 50%补贴,可连续 申报 3 年,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企业使用软件开发云等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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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第 1-2 年服务费全额补贴、第 3-5 年每年服务费 50%的补贴, 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区科委) (3)对领军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研发投入经评估 后予以 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区科委) (4)针对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 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含软件与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发展方 向,获市级项目立项,按照 1:0.5 给予配套扶持资金,最高不超 过 300 万元;获国家级项目立项,按照 1:1 给予配套扶持资金,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区科委) (5)对申请 CMM/CMMI3、CMM/CMMI4 和 CMM/CMMI5 (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级认证的企业,经相关部门审查后,分 别给予 30 万元、60 万元、90 万元补贴。(区科委) (6)经主管部门认定,在我区举办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 的大型会展、专业论坛、竞赛等行业性活动的企业,每年给予活 动总投资额(除去财政扶持资金)的 50%,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每年限报 1 次。(区科委) (7)对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经核定的上一年度 R&D 投入同比增长达 2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 R&D 投入增 量的 3%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区科委) 41.人工智能 (1)对获得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应用示范区、人工智能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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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应用场景和人工智能应用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60 万元和 6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经委) (2)鼓励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 GB/T12643-2013 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企业购置的工 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 100 万),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 15%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区经委) 42.生物医药 (1)对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物、生物制品的创新药, 单品种一次性研发费用补贴 200 万元;对中药、天然药物改良型 新药,化学药物的改良型新药和仿制境内、外已上市原研药品的
仿制药品,改良型和境内、外已上市的仿制生物制品,单品种一 次性研发费用补贴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区科委) (2)获得基因测序、肿瘤检测等诊断试剂三类医疗器械注 册证的,单品种给予一次性研发费用补贴 20 万元;获得医学影 像、植入性组织材料等非诊断试剂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单品 种给予一次性研发费用补贴 50 万元;获得创新医疗器械三类医 疗器械注册证的,单品种给予一次性研发费用补贴 100 万元;单 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区科委) 第十条 要素创全 43.土地政策。存量优质企业增容扩产,根据项目绩效、能 级等情况,确定增容土地价款的收取比例,对达到绩优标准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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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达到约定绩效条件的,减免土地价款。(区规土局、区经委)
44.人才政策。相关人才政策参照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发布的政策执行。(区人才办) 45.一事一议。对聚焦重点领域或对产业转型发展具有较大 影响力的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操作流程 各支持条款由各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 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 件、两化融合评估报告以及其他主管部门要求的证明材料进行书
面申报,并在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 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同时进行网络申 报。 2. 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 缺受理:申报材料如非主要材料暂时存缺,在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后,可先受理,评审前需补齐所有资料。 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 并将有关资料提交行业主管部门。 4.评审。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 进行评审。 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行业主管部门官网或青浦 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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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 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7.监督审计。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制定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8. 绩效评价。区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绩效评价及 退出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对绩效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二条 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 安排本专项资金: (一)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 (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且 经产业部门评审后认定不予扶持的; (三)存在拖延验收情形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 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 上级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企业享受本实施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 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 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办法。对上级主 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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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实施办法中的各类财政扶持项目,有条件的,可试行“拨 改投”方式,支持企业发展。 3.项目组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原则上按 专项资金总额不超过 2%据实安排。 4.本实施办法各条款由相关产业部门负责解释,区产推办 负责最终解释。 5.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单项实施细则或申报通 知、申报指南。 6.本实施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 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